转发《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14 浏览次数: 369



各院(系)、部门,校直各单位: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滨城分局下发了《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现予以转发。

请各单位符合要求的纳税义务人于2017331日前自行前往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滨城分局纳税服务大厅(滨州市黄河十六路与渤海五路交叉口路东滨城区政府服务中心)办理申报工作。



计划财务处

2017313



附:《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请于201711日至331日期间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申报时间

201711日至331日。 

三、申报资料

纳税义务人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滨城分局   

  201734



附件:

1.附件1-年所得12万元申报口径说明.docx

2.附件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