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9-06 浏览次数: 197

各系(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办字〔20122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我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系(院)、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认识规范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常抓不懈,为《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提供有力保证。

二、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加强收费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示制度和审计公告制度。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计划财务处作为管理收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的日常管理和有关具体业务工作。各项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系(院)、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及时通报学生的有关情况,积极做好所承担的有关收费管理工作。

三、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一)面对学生的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取学费。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管理。各单位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和《关于规范面向学生实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通知》(滨院纪〔2011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程序执行。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室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规范校企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杜绝和纠正以校企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为名的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举办校企合作办学,应当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周密的教学、实训计划,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在收费标准方面,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56号)要求,严格控制合作办学范围和规模,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备案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三)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单位在面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时,要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尽最大努力让学生自愿缴费,避免因收费而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特别是在“新生入学通知书”及其“入学须知”中写明的收费项目以外,再发生的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更要对学生及其家长解释清楚,坚决避免因加收部分项目而产生误会甚而发生冲突。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纪委、财务处、审计处将继续在全校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继续坚持不懈地做好定期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坚持通报和反馈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严肃收费工作纪律。各系(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鲁价费发〔201147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各项收费工作,特别是组织实施好面向新生的各项收费工作,及时报审收费项目。凡不报审的项目,一律严禁向学生收费。学校将向学生及社会公示面向学生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举报(举报电话:3190084  3191546;举报邮箱:bzxyjw@sohu.com)。一旦发现违规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滨州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doc

 

 

纪委、监察室

计划财务处

20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