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退税事项的简要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先预扣预缴后再汇算清缴。现就3月份对个人所得税全年预扣预缴进行的多退少补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计税方法
针对我校教职工,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和校内其他工薪收入。
(一)应税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补贴、住房补贴、绩效基本部分、年终绩效、校内其他工薪收入。
(二)扣除项目,包括每月5000元的法定减免额度;按工资基数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专项扣除;由“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导出的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税额=(累计应税收入−累计扣除项目)×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二、退税原因
2019年个人所得税退税事项是由于提前发放工资形成的。2019年9月提前发放10月、11月工资。预扣10月、11月工资个税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无法提取10月、1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数,采用的是9月的累计数,显示出来的累计扣除项目金额相对减少,预扣税额相应增加。
三、查询
在计划财务处微信公众号“工资查询”模块中,2019年10月、11月工资明细分别列示“应扣缴个税”和“实际扣缴个税”,2019年退税金额为10月、11月“应扣缴个税”和“实际扣缴个税”差额之和。
计划财务处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