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
调整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位教职工:
按照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的通知》(滨财综[201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决定,我校已于2018年4月完成了2018年度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根据《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原来的“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全额减去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和独生子女费)调整至现在的“应发工资全额”,缴存比例24%(个人和单位各12%)不变。本次调整,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2018年4月份工资应发工资为准。
2、按照《通知》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要求,新基数标准自2018年1月生效,4月份起按照新的缴存基数进行缴存,已缴存月份(1-3月)应按照新旧基数差额计算补缴差额进行补缴,已封存账号的教职工不再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原我校教职工1-4月工资发放时,已按照原基数和12%比例进行代扣,因此需要将补缴额的个人承担部分在5月份工资发放时进行扣除。
3、《通知》规定,按照2017年度年终奖为基数单独补缴住房公积金。学校决定,以我校教职工“第13月工资”计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以此为基数、比例24%进行公积金补缴,补缴额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承担一半)同时在5月份工资发放时进行扣除。
4、自5月份起,教职工每月工资中住房公积金代扣金额按照调整后的新基数计提并代扣(基数*12%),上述补缴金额的明细计算在计划财务处网站的工资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计划财务处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