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滨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醒函》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校直各单位: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醒函》,现予以转发。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2018年3月31日前自行完成申报工作(推荐使用微信申报)。
为方便教职工纳税申报,计划财务处整理了2017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情况并上传至计划财务处网站“工资查询系统-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查询”栏目,请教职工登录查看并核实纳税金额是否正确。对查询结果为“已知必须申报”的,表示该教职工2017年工资薪金收入已到达自行申报的标准,须按要求综合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收入后进行申报。对查询结果为“可能需要申报”的,表示该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尚未达到自行申报的标准,但仍应综合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收入后自行确定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对达到标准的仍应申报。
计划财务处
2018年3月7日
附件:《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醒函》
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提醒函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在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收,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7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于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内,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一年中如果有应缴未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只要在自行申报期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不予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
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
三、如果您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可以登录山东地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sbs.sdds.gov.cn)或下载山东地税手机办税APP(二维码)等电子方式进行自助申报,或通过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自行申报,或采取邮寄、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中介机构等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为节约您的时间,避免遇上人多排队等情况,请您在申报截止日(2018年3月31日)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咨询或拨打12366、地税部门电话进行咨询。
五、相关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不如实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可能构成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依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正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誉体系,若连续三年达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而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将影响您的信誉,对您金融、出行、差旅等有重大影响。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您2017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如已履行申报义务,请忽略此件。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 30日
附件: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及流程》
附件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收入额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以上方法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附件2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方式及流程
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
首次申报的,由纳税人携带身份证,去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填写申报表,由大厅前台进行报表录入。往年已申报过的,由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件,去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前台填写申报表,由大厅前台进行报表录入。
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刷银联卡缴纳税款。
二、山东地税电子税务局PC端
1. 纳税人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站,选择“自然人”登录模块进行自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选择三方协议或银联缴款。
三、山东地税移动办税APP
1.纳税人扫描移动办税APP二维码下载安装,使用手机号进行账号注册,绑定个人身份。
2.通过手机APP“涉税服务-个税12万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3.如需补缴税款,可选择三方协议或银联缴款。
四、自助办税终端
1. 首次申报的,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件,去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
2.纳税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的12万申报模块,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
3.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银联缴款。
五、邮寄方式。
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银联缴款。
六、委托申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本单位财务人员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前台银联缴款。
七、微信申报。
纳税人打开微信搜索公众号“山东地税”,点击“关注”按钮。随后进入微信办税,点击“实名注册”,进入实名注册页面,填写实名注册信息。完成注册后,点击“进入微信办税”按钮,进入微信办税。在“个人办税”-“个税12万申报”菜单进入填表说明界面,需要注意的是手机端暂时只能申报无减免情况的信息,如有减免信息则需登录网页端进行申报。
微信报税指南.doc
收入申报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