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门,校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要我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索取方(购买方)为企业的,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