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公务卡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0-19 浏览次数: 1506

 

 

 

滨院政〔2013306

 

 

滨州学院公务卡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监控,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公务卡统一使用“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第三条  公务卡消费分为强制消费项目和非强制消费项目。强制消费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结算。

 

滨州学院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序号

公务卡强制

消费目录

    

01

办公费

包干经费、报刊费、学习材料宣传费及各部门业务费中的属于“办公费”科目的支出。如办公费、报刊杂志订阅费、复印印刷、邮寄电话费。

02

差旅费

教学、行政、科研等差旅费。

03

维修(护)费

教学设备维修、弱电系统维护维修、零星维修、网络运行。

04

会议费

场地租用费等。

05

培训费

师资培训费、干部培训费、职工教育费等。

06

专用材料费

教学材料费、实验材料费、体育维持费等。

07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路桥费、保养费支出。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具体程序为: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所在系(院)、部门审核、人事处出具证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由计划财务处复核确认后,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按程序办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以发卡银行确定的额度为准。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激活卡片,并将卡号等信息提交计划财务处,经计划财务处核实确认,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按规定进行公务消费,并及时到学校财务部门结算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持卡人本人负责公务卡日常对账。

第六条  新调入教职工应按程序办理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要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注销公务卡。如不慎遗失公务卡要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和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恶意透支、拖欠还款、个人大额消费(购房、购车)、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借与他人使用等,由此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学校不承担公务卡用于公务以外消费引致的责任和费用。

第三章  公务卡消费与报销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在支付公务消费时,要取得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证(POS签购单或网银支付成功信息凭证)和原始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如果不慎遗失消费交易凭证(POS签购单或网银支付成功信息凭证),持卡人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和公务卡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盖章、计划财务处核实手续完备后进行报销,并将此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第十条  持卡人应于消费7个工作日后,当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及时持公务消费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或网银支付成功信息凭证)等凭证,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到计划财务处进行结算。

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学校不能结算,先由持卡人归还公务卡透支款,待学校报销时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和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因公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可选择特快专递方式将报销单据在“到期还款日”前7天传递到本系(院)、部门,并委托本系(院)、部门相关人员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或由本人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报销。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学校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联签购单、消费清单不符的;

(二)因个人不及时报销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的;

(四)消费后无发票、银联签购单和消费清单的;

(五)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

(六)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

(七)超出学校财务预算的支出;

(八)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审核公务卡消费凭证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公务卡持有人账户办理转款手续,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学校原支付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用于学校公务消费支出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完备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行为,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持卡人负责。

第四章  现金结算范围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折)结算,日常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慰问金、抚恤救济性等支出;

(二)校外人员的讲课费、稿费等个人劳务费;

(三)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劳务工报酬;

(五)离退休人员因公务活动报销的费用;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按《滨州学院财务借款管理暂行办法》(滨院政[2009]292号)办理。

第十八条  除国库集中支付的纵向科研课题经费外,其他科研课题经费不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但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支付业务,继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支付手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滨州学院

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