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 2006-02-13 浏览次数: 163

计划财务处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科室建立考勤登记簿,科长对本科室的出勤、缺勤情况如实登记填写,在每月2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况报综合科,综合科每月汇总一次。

2、工作人员上班时不到工作岗位,直接外出办公要事先经科长批准。

3、科长请假三天以内由处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

4、事假。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以内由科长批准,一天以上由处长批准。全年累计请假15天及以上者,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工作者,岗位津贴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5、病假。经学院医院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6、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休假期间包含公休日,不含法定假日。

8、请假由本人以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将有关工作交接安排妥当。

9、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者,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事先要口头或电话提出续假理由,按手续报经领导批准,方为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10、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